宿州市统计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,下辖市民调中心和普查中心、计算中心三个事业单位。
宿州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、法规,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;监督实施国家统计规划、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;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,确保统计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及时的责任。
(二)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,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;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,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,监督管理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。
(三)组织实施人口、经济、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,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。
(四)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、工业、建筑业、批发和零售业、住宿和餐饮业、房地产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、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、仓储业、计算机服务业、软件业、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、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,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、旅游、交通运输、邮政、教育、卫生、社会保障、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。
(五)组织实施能源、投资、消费、科技、人口、劳动力、社会发展基本情况、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,收集、汇总、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,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、房屋、对外贸易、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。
(六)组织各县区、各部门的经济、社会、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,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,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。
(七)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;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(八)依法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,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、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,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、监控和评估制度,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、监控和评估,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。
(九)拟订县区和乡镇(街道办事处)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。
(十)协助管理各县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;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局长、副局长;承担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:
地址:宿州市行政中心九楼西侧
邮编:234000
电话:0557-3046940